各部门(单位): 根据目前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学院修订了《宿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学生 学籍 管理 规定
抄报:院领导
宿迁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2年9月2日印发
附件
宿迁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凡经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所属系(部)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后,应到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诊断,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属系(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两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制定缴费计划缓缴学费,办理缓缴手续后注册。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5.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复学手续者,均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计,有些课程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进行评定,两者的比照关系大体是:90分及以上为“优”,80分及以上为“良”,70分及以上为“中”,60分及以上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3.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可参加低年级相同课程的重修,或参加为他们开设的辅导班。学生在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学院给予最后一次积欠补考机会。 4.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5.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可参加积欠补考。 6.未注册学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任何考试;虽然已注册,但未按计划缴纳学费者,同样不得参加任何考试。 7.本科学生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达15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 三、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因病、因事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因创业或特殊困难而暂时中断学习者。 凡办理休学手续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附证明材料,经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凡休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2.复学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方可复学。未按时向学校提出申请,或审核不合格者,不予复学。 (3)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停止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四、留级与劝其退学 1.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须留入低年级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2.对连续留级两次以上者,劝其退学。 五、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休学已满两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5)拒缴学费者; (6)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家长同意者。 2.退学学生需经所属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审批。 3.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根据教育部的学籍管理规定,按下列办法办理: (1)退学及因各种原因被处理为离校的学生,须回父母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六、转专业与转学 (一)转专业 1.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本系(部)内转专业: (1)个别学生在某方面有特殊才能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经校医室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因故休学、停学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学生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三分之二以上者;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4)应予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二)转学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5)实行学年制的本科毕业班学生,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6)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应按下列办法办理: (1)本科学生在本系(部)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批。 (2)本科学生跨系(部)转专业以及转入其他院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者须经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3)转专业或转学,一般只能在相对应的年级间进行。 (4)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放假前2周内办理。 七、学制 我院本科学制为四年。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内规定课程,可允许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本科不得超过八年。 八、毕业、结业和肄业 1.毕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修满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及所属学校有关实施细则,授予学士学位。 (2)学生毕业后,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 2.结业 (1)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2)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提出补考申请,可随班参加同课程的考试,也可参加次年五月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待考试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证之日起计算(如果联建高校另有规定,则按联建高校规定执行)。 3.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4.凡未取得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 5.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6.毕业班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者,不予毕业。 本规定从二〇一二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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